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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事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5號抗 告 人 楊玉章

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日期:201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