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8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思實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思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思實(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 段○○○ 巷○○號)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
37、77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99年度司家催第151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刊登公告後,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於98年3 月29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台北市○○區○○段0 ○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段○○○ 巷○○號之建物、及車輛一部,其不動產之總值為新台幣(下同)2,965,000 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29,65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3,773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33,423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37、77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執行處通知、拍賣公告、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法拍屋查詢資料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財產總現值計2,050,000 元,有卷附拍定查詢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20,500元,墊付費用計為3,773 元,則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24,273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37、77號及99年度司家催字第151 號卷宗審核無誤,又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所遺之主要遺產不動產業經拍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此範圍內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超過部份,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