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20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文輝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徐雲舟。

(四) 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請求利息利率為10%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