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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415號聲 請 人 張伯全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道信國際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道信國際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張伯全就任,並向本院請指定伊為為道信國際有限公司之簿冊件保管人等情。

二、按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有限公司所準用,觀諸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自明。故有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其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而非由法院指定,此與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存人者,有所不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另相對人之組織,係屬於有限公司,其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即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而非由法院指定。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裁判日期: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