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他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他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茂雄代 理 人 蔡宥祥律師相 對 人 楊棅甯上列相對人與訴訟救助聲請人楊茂雄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楊棅甯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楊茂雄向本院對相對人楊棅甯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本院100 年度家聲字第177 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 年度家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

現上開定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 千元,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裁判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