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邵賢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