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邵賢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邵淵泉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姊妹)及其戶籍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