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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邵賢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事件,並未提出被繼承人邵淵泉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姊妹)及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批答欄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