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台英相 對 人 陳何牡丹

陳中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8,8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64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陳何牡丹及陳中英負擔,經相對人不服,就敗訴部分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復於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 萬元,第一審之裁判費用為18,820元,已由聲請人負擔,有卷附收據影本可參,則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18,820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之裁判費28,230元已由相對人繳納,有卷附收據影本可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820 元 ,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聲請則無理由,應於駁回。

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