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郭素彣相 對 人 王仕宣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王仕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王仕宣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仕宣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王仕宣與郭子萌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入光買、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 年4 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1 年4 月5 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郭子萌於101 年4 月2 日向聲請人借用100 萬元,並交付發票日101 年4 月2 日、面額100 萬元、101 年7 月
2 日到期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就相對人王仕宣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即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50 萬元,惟其僅提出本金100 萬元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6日以士院景民司竟101 年度司拍字第219 號函通知補正,聲請人逾期未提出超過本金100 萬元之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本院僅能就聲請人所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予以認定,併此敘明。
五、又相對人郭子萌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備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新北市│淡水區 │海天 │ │388 │建│4037.06 │716/1000│ ││ │ │ │ │ │ │ │ │00 │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785│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3 層:100.52 │陽台:10.7│全部│ ││ │ │勢一街63巷36號│天段388地號 │10層樓房 │合計:100.52 │3 │ │ ││ │ │3樓 │ │ │ │雨遮:2.18│ │ │├─┴──┴───────┴───────┴──────┴───────┴─────┴──┴─┤│共有部分:海天段3915建號 8935.16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60/100000 ││( 含停車位編號:30 權利範圍:130/100000) │├─┬──┬───────┬───────┬──────────────┬─────┬──┬─┤│2│3702│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海│鋼筋混凝土造│1 層:43.34 │ │1/37│ ││ │ │勢一街63巷18號│天段388地號 │11層樓房 │合計:43.34 │ │4 │ │├─┴──┴───────┴───────┴──────┴───────┴─────┴──┴─┤│共有部分:海天段3915建號 8935.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