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邵蘇秀美相 對 人 江澤木
江花江唐昭美江文玲江文瑄江靜玉江柏志王派克王安妮前 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興達相 對 人 江澤堂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673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相對人上訴後,改判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206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29,017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5,955元 │相對人預納。 │├───┴─────────┼────────────┼────────┤│ 總 計 │ 34,972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2,825,240 元,核其訴訟費用29,017元。 ││ 相對人就90年6 月1 日至94年5 月17日之利息等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36││ 4,471 元。 ││ 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60,769 元(2,825,240-364,471)││ ,核其訴訟費用為25,453元。( 相對人敗訴,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金││ 額) ││ 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564 元(29,017-25,453)。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5,955元。(相對人預納、聲請人負擔) ││﹙三﹚兩造分擔方式: ││ ⑴第一審確定之訴訟費用25,453元( 相對人敗訴,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 金額) ││ 第一審未確定,經提上訴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用:3,564 元( 聲請人預││ 納,聲請人負擔,不予列計) ││ 第二審訴訟費用:5,955 元( 相對人預納、聲請人負擔) ││ 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19,498元﹙25,453-5,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