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相 對 人 張啟文相 對 人 孫啟平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啟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
20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張啟文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張啟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孫啟平毋須負擔訴訟費用,無確認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602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14,860元 │一、聲請人預納。││ │ │ │二、參備註說明。││ 一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250元 │聲請人預納。 ││ │送達郵費 │ │ │├───┴─────────┼────────────┼────────┤│ 總 計 │ 20,110元 │ │├─────────────┴────────────┴────────┤│備註:聲請人原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因聲請人縮減關於拆屋還地部分││ 請求,原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139 萬7298元。減縮部份之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台灣高等法院96度抗││ 字第184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第一審裁判費為14,860元。 ││計算式: ││相對人張啟文應負擔部分:(14,860+5,250)÷2=10,0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