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束崇政代 理 人 曾冠棋律師相 對 人 陳哲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1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96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249,600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 │ │人負擔。 │├───┴─────────┼────────────┼────────┤│ 總 計 │ 249,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