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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財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謝青雲遺產事件,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青雲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元。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謝青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青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 段○○○ 巷○ 號4 樓之

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9 月28日死亡,鈞院前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34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爰依財政部所定「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遺有臺北市○○區○○段四小段713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41391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 巷○ 號4 樓之7 ),及存款新台幣(下同)3,190 元,遺產總值共計3,690,000 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36,9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3,578 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40,478元,為此聲請准予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76號、99司家催字第134 號裁定影本、通知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節本、管理費用計算表、支出單據、執行處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並無親屬會議酌定報酬數額,另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財產總現值計2,380,000 元,有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可稽,另有現金存款3,190 元,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2,383,190 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23,8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墊付費用計為3,578 元,則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27,410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76號及99年度司家催字第134 號卷宗審核無誤,又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業經拍定,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此範圍內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超過部份,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1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