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鍾政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89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鍾政治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分別於98年11月9日(對繼承人)、99年11月4 日(對債權人、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鍾政治於96年2月16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9年2 月15日屆滿。而被繼承人鍾政治遺有新北市○○區○○段豬槽潭小段17、17-1、17-2、17-3、17-4、18地號土地、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股票100 股及存款本息1526 元 ,依鈞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度司執字第9911號通知拍賣最低價額計算,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元,聲請人爰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請求遺產總值百分之一,為63715 元;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共墊付7430元,爰請求裁定管理費用共71145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89號、98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管理費用明細表、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司執實字第9911號通知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核定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63,715元及代墊費用7,43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