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智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王智富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150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分別於101 年1 月17日(對繼承人)、101 年4 月1 日(對債權人、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王智富於96年12月14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9年12月13日屆滿。而被繼承人王智富遺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03 號○○○區○○段○○段
66、67、70、106 、119 、119-2 、120 、120-1 、124 、
130 、132 地號○○○區○○段○○段5 、354 、369地號15筆,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0,054,237元,聲請人爰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請求遺產總值百分之一為400,542 元;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共墊付65,578元,爰請求裁定管理費用共466,120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150 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管理費用計算表、收據、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核定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400,542元及代墊費用65,578 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