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4號聲 請 人 葉潘宮貴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財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陳郭氏招治(父郭會、母猴氏愛)與座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余郭招治何以為同一人(後者住台北州七星郡士林街172 番地),並提出證明文件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裁判案由:解任財產管理人職務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