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即收 養 人 林世男聲請人 即被 收養人 郭津羽法定代理人 郭雅玲代 理 人 李詩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終止與未成年子女郭津羽間之收養關係,惟被收養人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聲請狀、終止收養書約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