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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曾士捷

鍾宜蓁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鍾玉洪代 理 人 楊宗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同法第197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民法第1080條第2 項所定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士捷請求認可終止與未成年子女鍾宜蓁間之收養關係,惟被收養人鍾宜蓁居住於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1 ,此有卷附戶籍謄本、聲請狀、終止收養契約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