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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聲請人 即收 養 人 彭及峯聲請人 即被 收養人 陳李清清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氏水潮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李清清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最新戶籍謄本或外籍人士證明文件等)。

二、聲請人陳李清清請到院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簽章或補正文件到院。

三、聲請人陳李清清之法定代理人陳氏水潮請到院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具狀人欄補簽代理意旨及簽章,或補正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