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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蘇鎮安會計師相 對 人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相對人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預先給付聲請人蘇鎮安會計師部分檢查報酬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字第16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8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茲為檢查工作之需要,依財政部79年8 月24日核定之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預估本件檢查酬金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預先給付檢查報酬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8日以100 年度司字第

16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雖尚未執行檢查任務,然依前揭說明,實有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本院斟酌聲請人蘇鎮安會計師陳報之預估金額及其預定進行之檢查工作內容、項目,並審酌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3,00

0 萬元,檢查範圍為98、99、100 年度各項帳證報表,尚非繁雜,而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9日通知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

166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聲請人即相對人公司董事邱淑貞及相對人公司董事長陳美華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邱淑貞陳述意見略以:檢查人未開始進行檢查工作,對檢查內容之繁瑣程度及究需多少工時,難以正確評估,是檢查人報酬應類推民法第548 條委任報酬採後付原則。縱本院認聲請人未開始進行檢查工作,仍可聲請預付報酬,然檢查人聲請預付報酬仍不可過高,以免發生檢查人實際應得費用低於其聲請預付報酬額之溢領報酬情形。依一般市場行情約為4 至6 萬元等語,相對人公司董事長陳美華則迄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6 萬元之檢查報酬,並由相對人負擔。至聲請人檢查報酬之總額,則需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始能酌定,故其聲請酌定預估之檢查報酬就超過前述得預先支領部分,尚屬無據,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