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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 周瑞芳相 對 人 華國電影製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華國電影製片廠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華國電影製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應予解任。

選派周瑞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華國電影製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國電影製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關於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 條之規定,可解釋為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另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前段,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股份有限公司應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因法定清算人係當然就任,無需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故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法定清算人就任之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80年12月2 日經經濟部撤銷登記在案,且其章

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

2 條規定,應以全體董事,即周劍光、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等4 人為法定清算人,惟周劍光業於85年9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同為公司股東之周瑞明、周陳月鳳、周瑞芬、聲請人等4 人。

㈡法定清算人為當然就任,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認為

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惟除周劍光已死亡外,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自應就任之日即80年12月2 日迄今已逾21年,仍未依法向法院聲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亦未檢查公司財產之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經股東會承認並即報法院,復未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㈢相對人尚有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8-5 、208-9 地號

土地等2 筆財產,惟經債權人吳美琪辦理限制登記在案,債權人並多次來電或發函要求清償債務,顯見相對人亟待清算。聲請人多次懇請董事依法辦理清算,惟其均滯留國外、置之不理,亦未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致股東會出席股數不足,無法改選清算人。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等3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已長達21年多,完全未踐行清算人之任何職務,嚴重損及股東權益,其失職情形至為明顯,顯已不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聲請裁定解任上述清算人。

㈣又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等3 人一經裁定解任,即無法

依公司法第321 條第1 項定相對人之清算人,為辦理後續清算程序及了結債務,爰併依同法第322 條,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相對人於80年12月2 日依經濟部經商字第231763號函廢止,且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未另有規定或另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即周劍光、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等4 人為法定清算人之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而依上開說明,法定清算人於公司廢止日即就任清算人,於就任後除應向法院陳報為清算人外,並應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並催告申報債權、清償債務,以了結公司現務,保障債權人權益。惟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就任後迄未執行上開職務,或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參,已有不適任情事。又周劍光業於85年9 月28日死亡,周瑞明、周陳月鳳均長年留滯國外,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皆不宜擔任清算人。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股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記之持有股份數參照),其依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解任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周瑞明、周陳月鳳、陳月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尚未清算完結,其法定清算人既經裁定解任,當有另行選派清算人以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且為原董事長周劍光之繼承人,就相對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有全盤了解,由其處理清算事務較為便利,且聲請人亦有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等情,爰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