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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勞簡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詳霖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煥澤訴訟代理人 傅文忠被 上訴人 蘇倍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上揭準備程序期日提出士林延平住商建地案中建商之購買承諾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
裁判日期: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