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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勞簡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台灣關東瓦斯壓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紘騰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 上訴人 吳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
裁判日期: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