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台灣關東瓦斯壓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紘騰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 上訴人 吳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