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郭上源被 告 私立淡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姚聰榮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續聘通知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