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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進貴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