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李佩錦林友澤被 告 周須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李佩錦林友澤被 告 周須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