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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李佩錦林友澤被 告 周須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