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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代理人 花淑妙被 告 章一本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裁判日期: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