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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 告 趙淑珍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民國101 年1 月11日公佈,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19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係於101 年5 月2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章可證,是本件管轄權之有無,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二、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柳化國於101 年4 月

8 日所作之遺囑為真正,惟民事訴訟法第18條並非專屬管轄案件之規定(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863號判例參照),且確認遺囑真正之訴非屬該條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特別管轄案件(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參照),而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 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雲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