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上 訴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即 原 告 設新北市○○區○○○路○○○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