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林清源律師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舒智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全字第二四四號假處分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全字第244 號假處分事件是否准許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本件於前述假處分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