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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 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零貳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裁判日期:201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