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順發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代理人 卓翊維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複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10 號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予以查明,本院所為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