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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9號被 告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共用設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命被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

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