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9號原 告 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美英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黃達元律師被 告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吳雅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交共用設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20日內提出:㈠翠山居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暨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區分所有建物建號、門牌號碼之表格;㈡翠山居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前手係向被告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受前開區分所有建物之證明文件,並請於前開㈠表格內載明前述證明文件之頁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