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被 告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慧美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蔡靜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美慧」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慧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