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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立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基督教長老會小基隆偕叡廉紀念教會間解散財團法人董事會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提出董事會之董事名單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期命聲請人預納。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裁判日期:20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