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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謝秀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勤宣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謝秀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勤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勤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勤宣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依文化部「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改董事、監察人任期,業經第九屆董事第六屆監察人第二次聯席會議於民國101 年10月28日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第九屆董事第六屆監察人第二次聯席會議紀錄、修改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勤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 條第2 項之內容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文化部,該部亦以101 年12月28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函復說明:文化部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未規定董事(監察人)改選聘比例限制等語,此有該書函1 份在卷可參。據此,堪認本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附件: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第 七 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第(2 )項│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三年,連選得連任。董││ │,但每屆至少改選三分│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 │之一。董事、監察人在│故出缺,董事會、監察││ │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人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會、監察人得另行選聘│補足任期。每屆董事、││ │適當人員補足任期。每│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 │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月,董事會、監察人應││ │滿前一個月,董事會、│召集會議,改選聘新舊││ │監察人應召集會議,改│任董事、監察人,並按││ │選聘新舊任董事、監察│期辦理交接。 ││ │人,並按期辦理交接。│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