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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吳佳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北投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北投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北投基督長老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民政局許可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6年8 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1 年2 月19日經第5 屆第19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修正欲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俾利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5 屆第19次董事會議紀錄、組織暨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北投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條文第4 條至第7 條、第9 條及第11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其中修正條文第15條之內容,僅係關於章程第2 次修正,增列記載修正日期事項之記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