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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消債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三五號債 務 人 林士雅代 理 人 郭至卓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附件:

債務人自陳扶養古浚廷、古婌又、林弘基所支出之扶養費

係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發放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支付,應無須由債務人之薪資支付。而債務人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四萬餘元,若以內政部公布臺北市民國一百零一年度最低生活費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四元估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債務人每月尚有二萬餘元可供清償債務。且觀諸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總金額僅十六萬五千七百七十四元,尚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是債務人應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倘債務人之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願與債務人再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請敘明債務人有無再行協商之意願。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