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債 務 人 高伯倫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附件:
1、提出債務人計程車貸款之借款契約書影本,說明計程車貸款之借款債權人為何人?名下計程車是否有設定擔保?並將該筆貸款之債權納入,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①提出債務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
本,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日營業額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如計程車燃料費用(汽油或瓦斯)、維修保養費用、燃料稅、牌照稅等支出】。
②就每月營業成本支出金額提出證明單據。
③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④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托育補
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⑤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請逕向地政機關申請)。
⑥說明債務人父母之戶籍地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並提出債務人父母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請逕向地政機關申請)。
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自民國(下同)101 年1 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⑧提出債務人每月勞健保費為新臺幣1,800 元之證明單據。
⑨提出債務人母親陳素卿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目前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⑩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陳素卿所有扶養義務
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⑪說明債務人父親高德壽是否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若是,提出同⑨、⑩等資料。
3、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9年7 月25日至
101 年7 月24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