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代 理 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志軍間遷離房屋與返還土地等,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