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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代 理 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相 對 人 戴志軍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與返還土地等,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自門牌號臺北市○○區○○路一段九十五號之房屋搬遷騰空,並由聲請人收回臺北市○○區○○段一小段五百三十五號地號土地,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國防部存證有案之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6 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眷改條例第23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之門牌號臺北市○○區○○路1 段95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於臺北市○○區○○段1 小段535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岩山新村」眷村基地範圍內,相對人經聲請人以民國99年7 月5 日國政眷服字第0990008808號令核定補件列管違占建戶,相對人並於99年6 月6 日簽立搬遷暨眷(房)舍點交切結書,承諾於聲請人公告搬遷期限內主動搬遷,及配合點交,嗣聲請人以100 年3 月11日國政眷服字第1000003551號公告通知違占建戶應於100 年9 月14日前搬遷,詎該期限屆至,相對人仍未自系爭房屋搬遷,並繼續占用系爭土地,爰依首揭規定,就相對人遷離房屋與收回系爭土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北市岩山新村違占建戶核定名冊、搬遷暨眷(房)舍點交切結書(違占建戶)、通知搬遷日期之100 年3 月11日國政眷服字第1000003551號公告、臺北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經聲請人核定之4 分之3 眷戶同意改建之公文99年12月23日國政眷服字第0990017773號令、臺北市岩山新村原眷戶改(遷)建申請書等件為證,則依據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