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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李吉福被 告 詹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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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萬元(算式詳附表),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地價補償費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附表: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權利範圍=100,000x206x1/1=20,600,000

裁判日期:20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