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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添間因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