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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被 告 羅杏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