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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洪笙祐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確認聘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6,440 元(計算式:65637×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