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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倪志斌、郭文勵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日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