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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淑真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麗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麗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