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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叁萬叁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裁判日期:2012-03-20